交通工程應全面推行“代建制”
http://www.sharifulalam.com 2008-01-23 15:14 來源:建筑時報
交通工程管理傳統模式與隱憂
以專門的事業單位為建設單位。我國的國省干線項目主要由省交通廳規劃并委托各地市公路管理部門承擔建設任務,普通農村公路工程項目一般由各市縣公路管理部門承擔建設任務。根據政府及省交通廳的規劃,由建設單位負責編制并提出項目的可行性報告,負責項目的前期動拆遷和建設過程管理,建成竣工后向同屬各級公路管理部門交養。
以政府直屬的公司為建設單位。隨著建設工程領域市場競爭機制、投融資體制的引入,許多政府部門都成立了直屬的建設工程管理公司,例如交通廳、交通局下屬的交通產業集團,有時也承擔交通建設任務。
以專門的工程指揮部為建設單位。投資大,周期長,設計環節多的大型交通基礎設施項目,例如高速公路、運河改線、城市高架等項目,由于跨越多個行政區域,動拆遷量大面廣,交叉界面比較多,一般要求具有一定行政級別的領導掛帥,由省市委、省市政府領導擔任指揮部領導,成立如高指、運河指等臨時機構以項目法人為單位。這種方式一般在經營性的工程項目中實施。
上述的各種模式為交通建設做出了應有的歷史貢獻,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有一定的優勢,但也存在一些弊端,主要有:管理者缺乏投資控制的動力,由于體制原因,實施項目中不能承擔任何投資風險,不能真正有效地控制投資,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也易造成某些行為的不規范。機構重復設置,管理水平相對低下。指揮部等模式通過人員借調和社會招聘為項目而組建班子,人員磨合期長,項目完工后即解散,項目管理無后評價,而且造成了社會資源的重復配置,浪費了人力、物力和財力,并引發了許多管理問題。政府監控不力。交通建設項目的投資管理、組織實施管理和建設監管同位一體,交通廳、交通局既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又行使建設市場監管的職責,集“運動員”與“裁判”二者一身,規則制定的公正性、執行的透明性不能保證。項目法人實體缺位,事業單位、指揮部等單位以代業主身份來實施項目,其性質仍為事業單位,政府項目的法人機制沒有真正建立起來,項目法人實體缺位。
近年來,交通建設市場參與各方在市場經濟和體制改革的沖擊下,格局和形式已發生很大的變化,其管理模式改革的時機已具備:一是部分業主(代業主)機構建立健全,管理人員眾多,管理深度、廣度加深、加大。二是工程監理制度執行的相對狹隘。工程監理的職能由最初的“質量控制、進度控制、費用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關系協調”演變成了“質量管理、安全管理”。三是施工企業的壯大。四是設計院、咨詢公司、監理公司等中介服務結構的多位一體。
代建制模式與現行體制
交通工程代建制模式可采用“政府(交通部門)--政府所屬投資公司——項目管理公司”的三級管理模式,通過這種模式實現政府投資職能、投資管理職能、項目管理職能的分離。從政府的職責看,包括項目決策、市場選擇、監管、評估、市場管理與培育等幾個方面。投資公司作為業主具有投資主體的地位,主要任務是對項目投融資、還貸、設施經營進行全過程管理。項目管理公司根據政府或經政府授權的投資公司的委托,組織開展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項目管理、工程監理等工作。投資公司作為業主,在建立完善的項目業主負責制度基礎上,發揮應有的經濟功能,有利于取得較好效果。首先能明確業主承擔的風險,強化業主和投資各方的自我約束意識,對控制工程概算、工程質量和建設進度起到積極的作用。其次業主不僅負責建設,而且要負責建成后的經營和還款,對項目的建設和運營能實現全壽命期管理。項目管理公司根據政府或經政府授權的投資公司的委托,組織開展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項目管理、工程監理等工作。其單位性質是企業,其盈利模式是收取代理費、咨詢費、從節約的投資中提成,其風險是承擔相應的管理、咨詢風險。
代建制改革是近年來政府機構改革、投資體制改革和行業管理體制改革的必然,也是未來項目管理發展的一個方向。
一是項目管理公司與政府有關部門的關系。從性質上講,項目管理公司是企業,與政府有關部門不應存在任何隸屬、人員和利益上的關系。二是項目管理公司與投資公司的關系。如果項目是以投資公司的名義進行,則兩者關系是選擇和被選擇的關系。投資公司關注項目整體的投融資效率和效益,而項目管理公司則更專注于項目建設實施過程的效率和效益。三是項目管理公司與工程監理公司等其他中介組織的關系。最初對監理公司的定位是三控制、二管理和一協調,但監理單位在實際發展中走入了小胡同,沒能很好地履行上述職能。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代建制改革要完成監理改革未完成的任務,而且其范圍要延伸至項目前期。在代建制實施過程中,項目管理公司與勘察設計單位及監理單位是委托與被委托的關系。四是代建制度與項目法人責任制的關系。在實現項目法人責任制的項目中,項目法人是法律意義上的建設單位。因此,在項目法人成立后,項目管理公司最終是代理項目法人實施工程建設管理。
推行交通工程代建制,其首要是完善有關代建制規章制度。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方式、機構設置、運作規則等需要相應的規章制度來對應落實和約束,政府有關部門應盡快出臺有關代建制的法規政策,以更好地推動代建制的實施。其次,要完善交通工程市場的代建機制。要加強代建機構的培育,逐步建立代建制的門檻,促使項目管理人才素質的提高,鼓勵中介服務機構如咨詢公司、監理公司、項目管理公司等采用合并、聯營等方式拓寬業務范圍來適應代建制的要求。同時,要制定合理的取費標準。類似當前工程監理公司等中介結構的問題,由于沒有明確的收費下限和嚴格的執行標準,代建企業也面臨著無序競爭的壓力,使得企業通過降低項目的管理水平來降低成本。